经昆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及其团伙从河北沧州来到包头市,开始组织实施传销活动。他们以推销某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化妆品为名,利用暴力、胁迫和讲课洗脑等手段,发展传销人员。之后,他们还要求每个成员通过网络发布信息,以找工作、招演员等为诱骗新人加入组织。
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安排寝室长进行讲课,讲解组织管理制度和发展新人的方法等。如果有人不愿意加入,负责讲课的寝室长就会通过言语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等手段强迫他们加入。所有被告人还对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人进行非法拘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和第238条的规定,法院判处13名被告人8个月至4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宣判后,所有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服从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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