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到2018年7月期间,张某青及其他60余人组成了一个传销组织,以销售北京长寿保健品有限公司的“长寿一宝”产品为名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以找工作、谈恋爱、旅游等为借口,诱骗他人来到临汾市尧都区,要求他们以支付人民币3850元购买虚拟的“长寿一宝”产品形成了四层层级关系。
该传销组织通过以发展更多人员作为奖励或返利的方式,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并骗取他们的金钱。截止到案发日,该传销组织在临汾市区已建立了五个传销窝点,其中一个窝点共发展了60余名会员。
在该传销组织中,张某青已达到经理级别,耿某刚、经某、于某、李某、杨某、卢某、陈某的级别已达到科长级,徐某、张某、王某的级别已达到主任级。耿某刚为经理助理,直接受张某青领导,徐某、经某、于某、李某、王某分别是五个传销窝点的寝室长,负责管理窝点成员、安排日常生活,组织成员上课以及收取加入费和发放返利等工作;杨某、卢某、陈某、张某负责授课、租房、收取产品款项、协调接人等工作。该传销组织涉案金额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青、耿某刚、徐某、于某、李某、王某、经某、陈某、张某、卢某、杨某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等方式加入,并根据一定顺序形成了层级关系。他们以发展更多人员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并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些行为均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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