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鲍某于2016年3月注册成立江阴XX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良香小鲍”投资返利项目,以经销蜂蜜及日化用品等产品为名开展传销活动。通过设置投单返利与发展下线获取奖励相结合的收益规则,先后发展被告人鹿某雯及巩某、王某21、鹿某等各级代理。通过向鲍某缴纳代理费晋升为地区代理或分代理,直接管理自己的下线团队并根据其团队的投单量提取收益。
“良香小鲍”项目的运营模式部分包括:1.投资返利模式:投资人投单须经推荐人推荐,缴款后每天固定返利63元,周期四个月。同时要求投资人在微信朋友圈发“良香小鲍”系列产品的广告,否则做退单处理。每人投单数量一般限3单以内,参加活动可以投单5-10单。发展下线团队人员达300人以上,可以晋升为地区代理或分代理。2.发展下线的奖励规则:全国总代理及地区总代获得下属团队的奖励,直接推荐人获得新人首单的奖励,投资人获得第二单起的奖励。
鲍某通过被告人鹿某雯及巩某、王某21三名总代理,在全国各地共发展各级代理45名,涉及多省市。共计收取投资款人民币2.4亿余元。
被告人鹿某雯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推广“良香小鲍”项目,宣传投单返利及推荐奖励模式。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收取各地代理上交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8600万余元。
被告人鹿某雯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通过发展人员和推销商品的方式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鹿某雯犯罪的情况,法院判决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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