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杰、舒某清、曾某培从2018年开始,相继加入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的传销组织,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方式参与。该组织要求参与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据层级、级别和发展下线人数及申购份额数进行传销活动,以非法收益的方式瓜分利益。
该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开展非法传销活动。被告人唐某杰担任能力总管,舒某清担任邀约总管,曾某培担任自律配合总管。他们在传销“家庭”组织和管理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被告人唐某杰、舒某清、曾某培被抓捕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唐某杰的华为REDMI手机、苹果牌平板电脑和纸质传销资料,扣押了被告人舒某清的OPPOR17手机,扣押了被告人曾某培的OPPOR9S手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杰、舒某清、曾某培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杰、舒某清、曾某培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自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杰、舒某清、曾某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唐某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舒某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曾某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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