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上的内容,2017年9月,李某、谢某军、涂某生和周某等人商量后决定委托两家公司设计了“鸿益宝”和“聚民品”网络商城平台。他们以销售商品的名义,通过购买产品、发展会员和缴纳会费的方式开展传销活动。
为了增加会员数量和获取更多的利润,他们派人外出推广市场。为了吸引更多的会员加入,鸿益宝和聚民商城平台设定了不同的加入规则和奖励机制。
在鸿益宝商城平台上,会员可以购买不同的产品,包括艾灸仪、黑茶和名为“鸿益宝”的虚拟基金股。这个虚拟基金每天都有1%至5%的涨幅,并且只会上涨不会下跌。会员分为免费会员、一星经纪人、二星经纪人和三星经纪人四个等级。
会员可以通过增值收益和动态收益获得收益。增值收益是指会员购买的鸿益宝虚拟基金每天增值1%至5%带来的收益。动态收益指的是会员发展新会员获得的奖励,包括直推奖和间推奖。不同级别的会员获得的奖励比例和代数也不同。
2019年1月,因鸿益宝商城平台的运作模式限制,其资金链面临崩溃的风险。为了延长资金盘的寿命,李某等人升级了商城平台,并改名为聚民商城,继续进行网络传销活动。
升级后的聚民商城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鸿益宝商城平台基本相同,仍然通过吸收会员收取入会费来获取高额利润。但是入会门槛提高到12900元,并且会员级别也有所调整。
截止2019年7月23日,鸿益宝商城和聚民商城共有8661名会员,分为36个层级,充值总金额为14502万余元。其中,广西地区共有1490名会员。
浦北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等1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为了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院依法判处了各被告人5年6个月到缓刑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30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罚金。
判决宣判后,谢某军、涂某生不服,他们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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