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黄某某、周某某、刘某通过“隆盈天下”平台进行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李某通过隆盈天下平台实际获得收益为6586762.61元,应获得交易收益9857147.11元,实际获得净收益为6513592.32元。被告人黄某某实际获得收益为6645146.24元,应获得交易收益8754196.18元,实际获得净收益为4042987.74元。被告人周某某实际获得收益为4503354.30元,应获得交易收益7356222.37元,实际获得净收益为3091467.70元。被告人刘某实际获得收益为276089.98元,应获得交易收益257539.39元,实际获得净收益为9180.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某、周某某、刘某加入了隆赢天下网络传销平台,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中,四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且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均超过250万元,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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