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中联GO购”网上购物系统是一个以销售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会员通过注册后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以下线销售业绩实行“团队计酬”的传销模式。
“中联GO购”系统注册会员共有58444个,会员间存在推荐关系,根据推荐和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共计30层。根据会员推荐人数不同,分为普通会员、金购会员和钻石会员。该组织中有普通会员57196个,金购会员900个,钻石会员348个。
“中联GO购”系统的主要购物模式是,会员通过不同的支付方式在挂售区购买商品。如果会员通过账户余额支付,可以获得商品总金额20%的创业券和商品总金额25%的复购券。如果是通过购物券、微信、支付宝支付,则可获得商品总金额20%的创业券。
创业券可以用于在抢批区进行商品抢购。在抢批区抢购商品需要支付商品总价格20%的现金和商品总价格10%的创业券。在抢批区抢购的商品可以放在平台上挂售,挂售需要扣除商品总价格20%的平台费用。会员可获得商品总价格80%的静态收益。会员购物上级推荐会员可以获得不同的动态收益,根据所在层级和会员等级的不同而定。
该案中的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并购物成为“中联GO购”第18层会员。张某回到贵阳后发展了171名12层下线会员,并负责其团队的宣传工作。涉案金额为3668630.4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参加“中联GO购”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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