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C组织内部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包括会员、公会会长、创业大使、环保大使和国际大使等。各层级的返利和晋升都由发展人数来决定,他们还会收取直推人员的入门费,高级别会员还能从GEC平台内的交易中获得反利。整个组织呈现明显的传销特征,目前已有超过200万人参与其中。其中,绵阳市游仙区东宣乡的申某银是发展人员,达到了200余人。
组织中的一位黄某岭(在逃)指示被告人仝某和王某(已被判刑)带领潘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冒充世界环保基金会员工进行活动。被告人仝某和王某明知自己不是世界环保基金会员工,仍然冒充GEC平台客服人员,并利用平台后台为参与GEC环保创业币的传销人员提供账号服务。他们使用QQ号给出虚假信息来欺骗参与者。被告人仝某参与工作室的客服工作,并出售GEC币给员工直到2018年1月主动离开。期间,他非法获利40万元通过售卖GEC币。被告人仝某在被逮捕后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仝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和协调工作,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惩处。经审理,本院支持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考虑到被告人仝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首,法院根据法律可以从轻处理。同时,仝某在被逮捕后主动退回赃款,法院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一致,因此应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也应采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公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仝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追缴本案扣押的被告人仝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现存于公安涉案资金专用账户中),上缴国库。
文章来源:利箭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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