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何:“嗨,哥们,我有个赚钱的门道,你感不感兴趣?”
“当然!我最近正缺钱呢,你快说!”
曾某:2020年11月,待业在家的曾某接到了朋友小何的电话。电话中,小何告诉曾某,他这儿有个“赚快钱”的工作,只需要曾某提供20万的启动资金,帮其在网上买卖一批虚拟币“泰达币”,再去银行把交易后的钱取出来就可以赚取0.7%手续费和差价。同时小何还表示,愿意将自己名下的一辆汽车担保给曾某,并且曾某的吃住费用全都由其负责。
听闻这个“好机会”后,曾某立即从家乡赶到了小何所居住的城市。按照小何的要求,曾某首先在某网站上实名注册了一个买卖“泰达币”的账号,并绑定了银行卡。然后,曾某将刚贷款获得的20万“启动资金”交给了小何,换成了“泰达币”并随后转入网站账户中,并挂在网站上出售,当出售成功,买家将钱打入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后,曾某就当天去银行将钱取出,按照每10万元赚700元的标准,第一笔交易曾某便获利1400元。
虽然知道这样的“赚快钱”很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曾某并没有“回头”。后来,曾某又介绍张某参与到转售“泰达币”的生意中来,并约定每笔交易张某赚取500块手续费。
其实,曾某的朋友小何(另案处理),正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而所谓的虚拟币交易网站和虚拟货币“泰达币”,是他们用来洗钱的工具。后经被害人报案,警方经侦查发现钱款最终流入了曾某的账户,遂根据线索将曾某,进而将张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曾某利用其相关银行卡支付流水人民币800余万元,非法获利104000余元;张某提供的相关银行卡支付流水为400万余元,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曾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惠山法院以被告人曾某、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和五千元。
法官后语
随着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不少不法分子将目光从传统的提供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帮助犯罪分子实施支付结算,投向了虚拟货币市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加上其隐蔽性好、缺乏监管的特点,往往会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有偿交易或者转移赃款的工具。缺乏监管的虚拟货币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和张某开始均系出于好奇和“赚快钱”的目的接触虚拟货币交易,后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最终走上了被告席。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虚拟货币的本质和风险,经受住诱惑和考验,不参与任何非法形式的交易、炒作等活动。
文章来源: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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