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在2016年6月,一名马来西亚籍人员余正财在马来西亚创立了sky云世纪国际控股集团。2017年10月,被告人静某民受到被告人杜某杰的邀请,加入了承德市的“SKY平台”会员,并与被告人杜某杰、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曹某等人一起租赁了承德市双桥区露露花园小区一处住宅和承德市热河大厦11楼两处地点,声称投资会带来高额回报且只会增长,要求参与者购买“SKY平台”积分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其返利依据是参与者的人数和购买“SKY平台”积分的金额。他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大肆开展传销活动,在承德地区发展了100多名会员,层级达到了10多级。
被告人杜某杰、曹某、高某某、刘某某对该传销组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他们发展的线下人数均超过30人,层级均超过三级。其中,被告人静某民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第一级,吸收的传销款项由杜某杰的银行卡打入,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被告人杜某杰处于第二级,涉案金额合计超过800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处于第三级,涉案金额超过16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处于第四级,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被告人曹某处于第五级,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静某民、杜某杰、曹某、高某某、刘某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静某民、杜某杰等5人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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