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齐某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齐某任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一审法院调查发现:2015年以来,被告人齐某任加入了在南宁市开展的“商会商务运作”行业,并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这个行业没有产品、店铺和营业执照。每个人支付3800元即可获得加入资格,在之后,每份产品以3300元的价格购买。通过下线申购份额,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得提成收益,发展下线越多,提成越高。
该传销组织采用了一种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即1-2份为业务员级别,3-9份为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为主任级别,65-599份为经理级别,600份以上为老总级别。曹某、苗某艳等人也在南宁市兴宁区加入了“商会商务运作”行业。
案发时,该组织的网络层级超过了3级,体系成员达到了30人以上,被告人齐培任在传销体系中已达到了老总级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任以“商会商务运作”的名义组织和领导传销组织,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来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他们以发展人数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并骗取他人的财物。这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齐某任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齐某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他们将追缴齐培任的非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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