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在陕西省西安市加入了以“连锁经营”(又名“1040国家阳光工程”)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是国家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为幌子,以高额返利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参与者需缴纳申购资金以获取会员资格。
该传销组织采用了“五级三晋制”的运营模式,会员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共五个层级。会员入会费为3800元,每申购一份3300元,申购21份(共69800元)后可晋升为主任。发展三名主任级别的会员即可晋升为经理,累计招募29名主任级别的会员后可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老总)。该组织还虚假宣称,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后将获得国家奖励的1040万元巨额奖金。
被告人李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直接和间接发展了30人以上的下线人员,形成了三层以上的层级关系。通过下线支付的申购款提成返利,李某获得了非法利益。他还为该传销组织提供了个人银行账号,用于收取传销人员的申购款。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传销组织,并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以获取加入资格。他通过发展下线吸纳申购资金获得提成返利,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骗取钱财,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因此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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