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被告人韩某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童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韩某锋先后设立并实际控制多个境外网络投资平台。被告人童某参与设立上述投资平台,并担任主要负责人。在此期间,被告人韩某锋、童某以给予投资人高额利息及发展会员给予佣金为诱饵,以在国内推广“外汇投资”、“原始股”等项目名义,通过网站广告、组织聚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国内发展代理商并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被告人韩某锋、童某安排上述投资平台通过网站链接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代收代付。被告人韩某锋、童某将非法集资的资金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收益等,其他资金由韩某锋、童某支配使用。2015年10月,被告人韩某锋、童某将投资平台以亏损破产为由关闭,逃避返还资金。被告人韩某锋、童某归案后,隐瞒非法集资资金的主要用途,拒不交代非法集资资金的去向。
经审计,被告人韩某锋、童某向1761名集资参与人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849,558,056.8元,累计向集资参与人支付本金及收益人民币220,491,072.28元,至案发时,造成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629,066,984.52元本金无法返还。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童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提示:本案被告人设立并控制网络投资平台,通过网站链接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集资,隐蔽性和迷惑性强,涉案人数众多,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8亿多元,犯罪地遍布国内外,金额全部清偿难度较大。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还是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抵制非法集资,一旦发现自己可能参与非法集资时,要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行业主监管、处非办等相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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