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甲经他人介绍开始参与名为“数字货币刷单”的“虚拟投资”项目。该项目对外宣传通过下载“AR”、“MARK”等软件低买高卖“数字货币”获利,实际获利方式为不断发展下线,拉拢新成员参与,以参与人数和会费缴纳吴某甲将此传销项目推荐给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乙返回桐城地区后进行宣传、推广,直接发展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与。案发前,吴某乙已达到常务理事级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达660人,下级理事多达18人;汪某某案发前已达到理事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达189人;李某某案发前已达到理事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达170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汪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具有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10月17日,该“数字货币刷单”平台突然关闭,致使参与投资该项目的人员发现自己被骗遂集中报案至公安机关。此外,受疫情防控的影响,除吴某甲在做好防疫措施情况下提到法庭审理外,其余三名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隔空”开庭。
庭审时,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整个庭审持续了一天。考虑到案情复杂,合议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来源:桐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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