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2月,被告人廖某某购买或借用了多张银行卡及相关设备后,组织了牛某某、陆某某、杨某等人在其租用的房屋内进行了一系列犯罪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使用银行卡及相关设备进行转账、手机注册App购买“火币”、微信扫码支付等方式,为他人支付结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资金共计人民币614万余元,其中信息网络犯罪被害人的转入金额达到130万余元。
在2021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邀约了被告人崔某某等3人前往福建省进行了“刷单”转账活动。即将转入四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的资金按照他人的指示,转入了不同人的银行账户或账号中。随后,林某某找到了屏边县的一处房屋,并要求崔某某等人继续进行上述方式的“刷单”转账活动。在此期间,林某某还要求多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等用于“刷单”转账。4人通过“刷单”转账的方式,为他人支付结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218万余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购买或借用信用卡后组织多人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某、崔某某、陆某某等11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情节,法院依法判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8个月,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款。其中,7人被判处缓刑。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信诈骗等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在生活中,有些人认为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出售或出租给他人是无关紧要的行为。然而,这些行为可能恰恰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不仅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还有让自己陷入犯罪泥潭的风险。
广大群众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在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盗用的同时,更不能出于贪图小利而出售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否则,一旦构成违法犯罪,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新浪网作者:人民微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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