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丽、商某朋、侯某于2016年10月份以来分别到合肥市和芜湖市弋江区参加“1040”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虚拟的份额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及升级来牟取利益。根据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以五级三晋制来晋升等级,从而建立上下级网络关系,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传销人员超过3个层级至少达80人。
该传销组织由隆某、闰某潇、恒某青等老总级别人员领导多个经理室队。每个经理室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配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等管理人员来对传销组织人员在纪律、生活、宣传培训、申购资金等方面进行管理。
被告人杜某丽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过能力总管,2017年6月底升为老总。被告人商某朋担任过大总管,被告人侯某担任过能力总管。三人在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2017年9月,该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清查,被告人杜某丽、商某朋、侯某相继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杜某丽于2018年8月6日至8月28日临时羁押于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商某朋于2018年8月11日至8月16日期间临时羁押于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侯某于2018年9月27日至10月17日被临时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丽、商某朋、侯某等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起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属共同犯罪。
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杜某丽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商某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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