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的一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华和万某华于2016年12月30日与陆某良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陆某良在万某华处总共购买了16万分积分,价值20万元,用于在“匀加速商城”购买一辆奥迪A6-30舒适款。陆某良要求万某华确保交付车辆,如果无法交付的话由万某华负责承担责任。
然而,2017年1月5日,陆某良去北京考察长红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匀加速兑换券购车合同》,使用了16万的匀加速兑换券来兑换车辆。虽然陆某良支付了上述积分给了长红公司,但是陆某良并未收到车辆。
因此,陆某良要求张某华归还款项。万某华已经归还了10万元给陆某良,而张某华只退还了2万元给陆某良,陆某良要求张某华归还其余的8万元,但是张某华不同意。于是,陆某良提起了诉讼。
2017年1月15日,张某华也与长红公司签订了一份《匀加速兑换券购车合同》,使用了192500兑换券向长红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张某华支付了积分给长红公司,但是也未收到车辆。
经过一审法院的了解,当时这款奥迪车的市场价值是45万元。陆某良在受骗后并没有起诉长红公司。目前,“匀加速商城”仍在运营,积分也在使用中,并且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
张某华陈述说,2018年10月,“匀加速商城”的积分与“奥陶ATT数字货币”合并,现在所有积分都转化为了ATT币。而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将虚拟货币定性为传销。
根据一审法院调查及相关案例报道,消费者在注册“匀加速商城”会员后,购买产品或债券等就会获得积分,之后可以用积分购买产品,一段时间后积分会返还给会员,并且会员账户内的积分会倍增。同时,会员消费后,上级会员也会获得收益。现在,多地工商部门已将“匀加速商城”的模式认定为传销,而且该传销并未取得发改委的直销许可。
一审法院认为,“匀加速商城”的经营模式具备传销的重要特征,应当认定为传销。而传销是《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是传销的主要媒介,应当认定为非法的。陆某良与张某华之间的匀加速积分买卖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
此外,我国对于非中央人民银行发行的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持禁止态度,不允许在国内进行交易。对于这次买卖协议的无效,双方都存在过错。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华欺诈陆某良,相反,根据张某华提供的相关合同,张某华实际上也是一个被骗的受害者。
事实上,陆某良获得积分后是与长红公司签订了协议,并将积分支付给了长红公司。现在上述积分已经无法返还给张某华,而目前积分仍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然而,张某华和万某华向陆某良保证能够购买到轿车,也对陆某良的损失造成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各自应承担50%的责任。同时,一审法院仍然确认陆某良对长红公司的权益,由陆某良主张。
宣判之后,陆某良不服上诉称,张某华和万某华是“匀加速商城”的投资者,长期从事这个平台的传销活动。在涉案协议签订之前,张某华和万某华多次向陆某良推销“匀加速商城”以及其投资盈利模式,拉拢投资。两人共谋,以变现“匀加速商城”的积分骗取他人财物,并与长红公司串通一气,骗取签订一系列合同,整个事件都是一个骗局。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案由应调整为买卖合同纠纷。由于双方协议书交易的积分是虚拟货币,对国家的金融安全产生了影响,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是合理的。陆某良主张张某华和万某华对其构成欺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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