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依法审查的结果,从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某、俞某某先后加入以“1040阳光工程”(又名“连锁业”)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人们支付不同金额(从3.68万元到12.92万元)的投资款(每份3800元)来获取加入资格,人员主要分布在长沙市天心区的多个小区。
经调查发现,该传销组织实际上没有实际产品,它以纯粹的资本连锁经营模式来吸引人们,承诺支付1040万元并积极发展下线并非法提成获利(每人最多直接发展3人)。同时,该组织内部有严格的五级三晋制返利模式(五级:实习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三进制:份额到达10份以上由业务员晋升主任;份额达到65份以上由主任晋升经理;份额达到600份以上由经理晋升老总)。
具体案情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8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按照该组织的“五级三晋制”模式发展下线。他于2017年9月晋升为“老总”级别,直接发展了俞某某、段某甲,间接发展了邵某某、张某某、叶某甲、侯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70多人,非法所得人民币43万余元。
二、被告人俞某某于2016年9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按照该组织的“五级三晋制”模式发展下线。他于2018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直接发展了邵某某、叶某乙,间接发展了侯某某、王某某等30多人,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
于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
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何某某的银行账户资金260,947元,冻结了被告人俞某某的银行账户资金21,983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俞某某以“连锁业经营”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以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人员的数量来返利,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因此,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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