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万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无任何产品和服务,以购买份额缴纳申购款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和申购份额的累计数量进行计酬晋级。组织层级设立了五个等级,并实行上线管理下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管理。
2013年年底,被告人万某升为传销组织的老总,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超过30人。万某通过其团队的核心成员管理下线,并管理整个团队的日常工作。
2016年7月,该传销组织搬入南昌县莲塘镇某住宅小区,被告人万某将其团队交给其丈夫朱某协助管理,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万某被抓获归案。在归案期间,万某规劝犯罪嫌疑人罗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万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才能加入,通过发展下线和计酬返利的方式诱导参加者发展更多人员,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被告人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属于自首和立功情节。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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