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7年5月份,胡某1带领张某文在北京参观了“国行融投”投资平台公司后,将张某文发展为自己的下线人员。随后,张某文根据胡某1的指示,在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速8酒店三楼开设了“国行融投”投资平台固原工作室,并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张某文以种植推广“蛋白桑”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不等的费用以获取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他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诱导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据统计,张某文一共发展了47名下线人员,达到了传销网络的三级以上。涉案金额超过了90万元。案发后,张某文退赔了公安机关现金49.2786万元,以物抵债退赔了32.400万元,并在法院审理阶段退赔了2.7820万元。
2017年8月份,被告人胡某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成立了“国行融投”虚拟投资平台。闫某文经王某玉介绍加入了该平台。该平台谎称实体种植“蛋白桑”产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投资人员按等级购买股权积分,投资后会分静态和动态两种形式分红。
闫某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在甘肃省的山丹县、临泽县和甘州区多次组织会议宣传传销知识,灌输传销理念。他引诱发展了刘某、高某1、任某1、韩某、祝某、马某1、王某2、杨某1、谢某等人作为直接下线,并让他们按照同样的模式发展下线。截至案发,闫某文总共发展了75名下线人员,层级达到了8级,投资金额达到了502900元。
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组织、领导他人从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手段、损害结果、供述和赔偿等情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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