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发现,2018年邓某琼等人成立了海南航大睿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大睿丰公司”),并与上家建立联系,推广“拓币全球”APP和“赢币”APP,这两个平台提供了一种购买虚拟币USDT或从其他平台转入USDT进行买卖虚拟币涨跌的机会。航大睿丰公司与平台约定,交易手续费和客户亏损部分由航大睿丰公司和上家平台按8比2的比例分享。
航大睿丰公司聘请了赵某梁等人担任总监(经理),柯某、邓某德等人担任组长,以及王某、李某俊等人担任业务员。这五名被告人为了获取交易手续费的高额回报,明知道邓某琼等人会获取客户的亏损,仍然使用各种手段,如话术和模拟盈利图等,诱使客户在平台上注册、入金交易,并获得信任和依赖。
之后,根据公司各部门的要求,这五名被告人向客户发送交易指令,引导客户进行频繁和重仓交易,并无视客户爆仓,导致客户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邓某德为了赚取交易手续费,还自己或指示其他业务员伪装成成功的投资者,通过话术或展示虚假盈利图等手段,虚构了在“拓币全球”和“赢币”等平台进行真实数字货币期货合约交易的事实,引诱客户在这些平台上注册和入金交易。
受害人使用USDT参与交易后,根据公司各部门的要求,他们向客户发送交易指令,引导客户进行频繁和重仓交易,并无视客户爆仓,导致客户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当受害人获得“盈利”时,被告人鼓励他们及时“平仓”;而当受害人遭受“亏损”时,被告人鼓励他们“补仓”“扛单”并追加“保证金”,直到爆仓。这使得受害人错误地认为他们在数字货币期货合约交易中遭受了损失。而这些“损失”由邓某琼等人和“拓币全球”等平台按8比2的比例分享。
崇明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了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并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因此应予以惩处。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9个月至缓刑2年6个月不等,并处以4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涉案资金将返还给受害人,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并返还给受害人,不足部分要求被告人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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