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罗某、蒋某、蒋某某在成为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特级代理后,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宣传介绍公司产品并发展下线代理会员。其中包括口口相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建立特级微信群、在南充市顺庆区的办公地点召开产品招商会和培训会等。
斑美拉公司通过两种方式获利,一是通过以每套8800元或9800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使其成为公司的普通会员;二是通过发展下线代理赚取“批发差价”。
斑美拉公司的代理级别在2017年6月15日之前分为三级代理、二级代理、一级代理和特级代理。想要成为代理必须首先购买公司一套产品,在2017年6月15日之后,代理条件发生了变化。而在2018年3月份以后,公司又取消了以市场价格购买一套产品成为会员才能取得代理的规定,改为规定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
另外,公司还给予推荐人下线代理报单金额10%的提成四名被告人发展下线人数从808人到66人不等,非法获利从67.7万元到6.95万元不等。
公诉机关认为,四名被告人通过组织传销活动的方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最终进行了最后陈述,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表示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亲属等旁听了庭审。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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