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判决文件显示,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元和叶某财在常州市武进区开设了江苏金氧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氧源公司)。公司内设市场部、财务部、宣传部、后勤部等部门,并建立了DCI会员网站。
他们通过宣讲、招商会、线下门店等多种方式,以高科技家电销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不同等级会员费,以获取不同等级的会员资格。然后,根据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关系,以发展会员人数和缴纳金额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要求参与者缴纳不同费用获得不同等级会员资格,费用分别为:普卡700元、铜卡1400元、银卡3500元、金卡14000元、钻石卡(未开放)35000元。参与者获得会员资格后,一方面可以获得静态收益,包括不同等级的消费积分,用于兑换产品(如杯子、空调、饮水机、净化器、冰箱等),且产品价格虚高;还可以获得增值积分,可获得不定期分红。
另一方面,参与者可以获得动态收益,包括直销奖和对碰奖。直销奖按照介绍他人投资额的6%-9%比例获得返利;对碰奖按照双线介绍他人投资额的6%-9%比例获得多倍返利;还有上三、下三部门业绩平衡奖,按照不同比例再次获得直销奖和对碰奖。所有返利以积分方式发放至会员账户,该组织规定,现金积分满100积分后,可按照6.3的汇率并扣除5%手续费提现。
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杨某元担任金氧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市场部、积分拨付等事务;被告人叶某财则担任公司总经理,分管采购、行政、门店宣传等工作。截至2019年3月,该组织已经发展了至少6级的会员层级,发展会员达2259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元和叶某财以推销高科技电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不同等级的会员费用,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叶某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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