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军和唐某湘是同村村民,由于从事传销活动导致经济困难,债台高筑。为了偿还高额债务,唐某军产生了盗窃黄金首饰的恶念。
2018年12月,唐某军乘车来到高台县城,事先踩点并准备了作案工具。2019年12月13日,唐某军和唐某湘从湖南乘车来到高台县城,准备作案。
12月16日凌晨1时许,唐某军和唐某湘趁夜深人静,商铺关门无人值守的时机,使用液压断线钳剪断窗栅,翻窗进入了高台县奇正购物中心萃华金店。他们盗取了921件黄金首饰、5000元现金和48个银元,盗窃总价值达到1850029元。作案后,两位被告逃回湖南,唐某军将盗窃得来的黄金首饰熔解后销赃。
案发后,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670885.50元的赃款、未销赃的黄金金块2块(总重542.36克)和黄金吊坠1件(重量4.15克),并归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军和唐某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和他们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当庭判处唐某军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50000元;被告人唐某湘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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