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判决书显示,2013年5月24日,张天明成立了深圳市的“善心汇”公司,并在海南、云南等地注册了20多家关联公司,宣称涉及多个行业,如文化产业、投资、餐饮、农林、旅游等。
从2016年5月28日开始,“善心汇”公司及张天明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通过“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要求加入的会员支付入门费300元,并按照发展人数来获得利润,以高额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不断发展下线会员来吸收资金。
2016年7月,刘某辉通过网友的介绍成为“善心汇”传销组织的会员。加入该平台后,刘某辉积极投资并发展下线会员,通过口口相传和微信等方式,发展了485人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
同年11月,刘某辉又通过陈某的介绍加入了“云联惠”传销组织。他明知该组织通过发展下线来赚取提成和利润,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刘某辉不断发展新的会员,包括他的亲戚朋友,并推荐发展了15人作为他的下线。
2019年4月12日,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刘某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向西夏区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西夏区法院认为刘某辉通过诱骗参与者支付费用来加入传销组织,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的方式,欺骗他人并获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刘某辉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7月10日,西夏区法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打击刑事犯罪,依法对刘某辉做出了上述判决。刘某辉不服,并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然而,二审法院认为刘某辉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二审法院于9月6日驳回了刘某辉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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