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招募下线,并在案发前一直在该传销组织中负责管理工作。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过审查查明:自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郝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加入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的名为“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采用出售虚拟传销份额的方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并通过“五级三晋制”进行下线管理和发展,并从下线购买的份额中提取回扣。
在这个传销体系中,刘某甲、刘某乙、郝某某是传销组织的“老总”,领导整个传销体系展开非法活动;杨某某、郑某某是下属传销家庭的“总管”,负责管理传销家庭的日常工作。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郝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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