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律审查,查明了以下情况:郑某某和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和2019年8月加入了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月湖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没有实际产品,只是通过“拉人头”方式进行传销。传销人员支付3800元参与活动,并可以购买最多21份虚拟产品,除了第一份产品价格为3800元外,其他每份产品价格为3300元,总计达到69800元。
这个组织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总管和大总管等级别来组织。根据传销人员购买份额和发展下线的数量,实行五级三阶制晋升级别。该组织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该组织,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2019年年底,刘某某成立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家庭,并担任家庭大总管,负责整个家庭的管理;郑某某则担任刘某某家庭内的自律总管,负责家庭纪律管理,该家庭共有39名成员。
2020年4月22日,刘某某和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他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和郑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人员的数量来计酬或返利的方式,诱导和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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