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的描述,九九社区联盟是一个进行“炒币”活动的组织,其成员分为社员、群主、理事和常务理事等不同等级,并通过一系列软件如“ARW”、“COTC”、苏格聊天平台等来进行交易操作。其中,ARW是买入和卖出数字货币的平台,COTC是用于提现的平台,而苏格聊天软件则用于发送指令和截图。
该组织声称只要在COTC平台充值2万元至3万元,即可成为社员。社员可以发展一定数量的群成员并成为群主,而群主则可以提取群员工资的20%这样就会产生新的群主,多个群组成一个群团。群主可以晋升为理事,并从群主的业绩中获取提成。理事培育出更多的群团后,可以晋升为常务理事,并从下级理事的业绩中获得提成。
对于还未成为社员的普通群成员而言,在COTC平台兑换虚拟货币没有最低门槛费的限制。只需要下载相应的APP,用手机号码注册并登记后即可进行操作。
普通成员首先在COTC选择承兑商,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币,然后使用兑现的虚拟币在ARW平台上买卖各种数字货币。买卖哪种币、价格多少以及何时买卖,可以根据群主发布的指令进行操作。
一般操作流程是在当天上午卖出后再下午买进,然后在3到5天后再卖出。这样循环进行,所得利润可以提现到与平台绑定的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等账户中。
案例中的刘某军是通过朋友胡某介绍在该虚拟货币平台注册并成为社员进行买卖操作的。某人尹某丽以群主的身份建立了名为“弘程190群”的群组,通过该群分享买入和卖出等货币信息。尹某丽将刘某军拉入群组后,刘某军又将胡某等人拉入该群进行买卖操作。
在2019年10月8日,刘某军通过微信向尹某丽转账1万元,委托其代为充值虚拟货币。尹某丽收到刘某军转账后,当天上午10时47分连同胡某转账的2万元,通过COTC平台兑换了3万元的虚拟货币并转入胡某的账户中。
另外,在2020年1月15日,刘某军通过微信和银行账户向尹某丽转账5万元委托其充值虚拟货币。尹某丽收到转账后,当天13时38分通过COTC平台兑换了5万元的虚拟货币,并分别转入了刘某军、胡某和易某辰的账户中。
上述三人在收到虚拟货币后,当天下午在名为"AZURE"的平台上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数字货币,并在1月19日上午将其出售。
值得一提的是,九九社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平台对流通货币的限制,人民币不能直接在平台上买卖数字货币。必须先将人民币在COTC平台上兑换成可流通的虚拟货币,然后才能使用虚拟货币在ARW平台上进行数字货币的买卖。刘某军转账给尹某丽的6万元就是为了在COTC平台上兑现虚拟货币。刘某军声称尹某丽未将相应的虚拟货币交付给他,但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这一说法。
此外,考虑到刘某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网络上有很多关于九九社区炒币风险的报道,他对于九九社区炒币风险的预见应该是存在的。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是投资领域的基本规律,刘某军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现在九九社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军有权向公安机关主张自己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驳回刘某军的诉讼请求。
刘某军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因此提出了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保持原判。根据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为1300元,由刘某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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