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黑金卡”,给你5万,50万!500万!还有无息贷款?骗子们使用了各种招数!
现在有“黑金卡”的判决出来了,从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中获悉:2018年5月份开始,被害人赵某某组建自己的团队从事所谓的“民族资产解冻”活动,赵某某是团队负责人。在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安获得赵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但认为自己无法诈骗赵某某,于是在同年9月份将赵某某的联系方式告诉了他的朋友徐某魁(另案处理),让徐某魁试着诈骗赵某某。
2018年9月至11月,徐某魁先和李某(另案处理)诈骗了赵某某12万多元,之后徐某魁单独诈骗赵某136900元。被告人刘某安得知徐某魁诈骗赵某某成功,就要求和徐某魁一起诈骗赵某某。经商量,由徐某魁扮演海外老人潘某,由被告人刘某安扮演海外老人陈某某,合伙诈骗了赵某某。
被告人刘某安和徐某魁通过电话联系赵某某,谎称要发放3600亿元的善款给跑民族大业的有功人员,赵某某相信了。
被告人刘某安和徐某魁让赵某某缴纳解冻巨款需要办理黑金卡、签字费、个人所得税费等各种手续费,赵某某从助手刘某的账户于2018年12月3日至12月23日共汇款64万多元到徐某魁提供的曹某农业银行卡,通过POS机刷卡共416000元和162000元,银行卡余额为68000余元。扣除手续费后,被告人刘某安和徐某魁平分了赃款,每人分得30万元。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田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骗取他人64.6万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安与另案处理的同伙人徐某魁的地位和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安虽然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具备自首的要件,自首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某安多次实施诈骗老年人,法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安辩称没有把诈骗信息提供给徐某魁,也没有和徐某魁商量诈骗赵某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徐某魁领款大约60万元。他声称徐某魁在打牌的时候借给他20万元,不是诈骗款的一部分,他用来买车的30万元是他在工地工作所得的。这个辩解与本案的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某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某安非法所得款30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提醒:不管是哪种“黑金卡”,都是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没有交钱的,是骗参与者信息的。凡是让你交少量的钱,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不是传销就是诈骗,切不可相信,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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