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法院审理后查明,在2009年3、4月份,被告人曲海某被骗进江苏徐州的诈骗犯罪窝点。这个窝点以传销的方式与“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谎称合作,通过手机微信、QQ、电话等方式联系,以介绍工作、交友为名,骗取全国各地的被害人(组织内称新人)到窝点,扣留其身份证、银行卡,通过非法拘禁和“洗脑”等手段,强迫、诱骗受害人缴纳金钱(人民币2800元一套,可投资多套),加入该犯罪组织。该组织扩大成员,实施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以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曲海某还通过同样的方式骗取了被告人阎某、黄某等人加入犯罪组织。
2016年6月,曲海某、阎某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将黄某等人带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海县等地。他们聘请熊某、陈某等人教授新的犯罪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并迫使、诱骗受害人成为犯罪成员,有组织、有分工地多次实施诈骗、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由被告人曲海某、阎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黄某、田某、李某(已诉)为组织骨干,被告人贾某、赵某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郑某、张某等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案件涉及的受害人众多,社会影响大。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有效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法定庭审程序。控辩双方就指控的案件定性、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发表了充分意见。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秩序井然。
由于该案涉及人员众多,案情复杂,目前该案已经审理完毕,法庭将在适当的时候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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