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沈某鸿、汪某萍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某鸿、汪某萍于2017年5月,经过上线顾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了解到一种互联网股权拆分模式后,共同决定在江阴地区以股权拆分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引投资,并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被告人沈某鸿、汪某萍在江阴市成立报单中心,以销售美达斯公司股权的名义,共同负责江阴地区会员发展工作,在社会上采用口口相传、视频播放、沙龙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吸引他人投资,并通过直推奖、平衡奖、领导奖和见点奖等方式将参与人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事股权拆分的投资模式。
截止2018年12月,被告人沈某鸿、汪某萍直接或者间接发展李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于某某等100余人作为下线,层级达到3层以上,涉及金额人民币1000余万元。
被告人沈某鸿、汪某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鸿、汪某萍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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