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该案做了如下陈述。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受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被告人程某、刘某、邵某、潮某丽以虚拟币炒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币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法律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此等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邵某、潮某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某、潮某丽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各类新型网络营销方式被广泛运用,传销组织的在手段上借助了互联网不断翻新,打着虚拟币炒作的旗号从事传销活动,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获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者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多名被告人均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四名被告人能切实反思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在今后的生活中做一名合法经营的守法公民。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海南政法
本站所有软件信息均由用户上传发布,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违规内容,敬请来信告知邮箱:764327034@qq.com,我们将及时撤销!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zxurui.com/zx/17848.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