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年底,陈某加入了一个名为“虚拟数字货币传销交易平台”的组织,参与了一项名为“数字货币刷单”的虚拟投资项目。该项目宣传通过下载软件如“AR”和“MARK”进行低买高卖“数字货币”来赚钱,但实际上是通过发展下线成员来获利。陈某之后发展了赵某,赵某又发展了邱某某等人。被告人们不断发展社员,通过奖金、旅游、聚会、红包和承诺不会亏钱等手段吸引了大量人员参与投资,以参与人数和会费缴纳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截至2020年10月17日,陈某和赵某已达到常务理事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成员超过了400人,涉案金额达到了千万元。邱某某在案发前达到了理事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成员达到了70余人,涉案金额达到了200万元。
后来,“数字货币刷单”平台突然关闭,导致参与该项目投资的人们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集中报案给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赵某、邱某某组织、领导了传销活动。其中,陈某和赵某的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考虑到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决定将宣判日期另行确定。
来源:半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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