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快随赣小法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赵某某通过网络接触到USDT数字货币(即泰达币),其价格与美元挂钩,可通过在网络中“挖矿”获取利润。2020年7月,黄某某通过赵某某购买了与1万元人民币价值相当的泰达币。2020年8、9月份,黄某某、赵某某等人合伙,黄某某另给付赵某某三万余元购买泰达币,并由赵某某在名为“哥白尼”APP平台中购买“矿机”进行“采矿”以赚取利润。自2020年10月份后至今,该APP平台无法登录,黄某某、赵某某等人也未能获取利润。黄某某遂诉至本院,请求赵某某返还人民币四万余元。
法官说法:我国法定货币仅有人民币,发行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任何其他主体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币在我国市场上以法定货币的地位流通。泰达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公民投资和交易泰达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黄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合同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买卖泰达币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本案黄某某与赵某某的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某向赵某某给付的款项已物化为相应的“财产”,且实际上均非赵某某占有,故黄某某要求赵某某返还,无事实依据;因网络平台无法登录而导致提取USDT(泰达币)失败,黄某某的四万余元已经从投资的财产转化为损失,黄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综上,本院依法驳回黄某某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本案中,黄某某、赵某某等人试图通过虚拟货币“挖矿”这种新兴的投资理财模式,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收益,迅速积累财富走上人生巅峰。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并不受到法律保护。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载明: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从相关公告的内容来看,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多重风险,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黄某某明知投资和交易USDT(泰达币)具有巨大的风险,仍进行投资,黄某某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挖矿”有风险,“开采”需谨慎。虚拟货币投资者可能一夜暴富,也可能一夜巨亏,市场的波动、安全漏洞都有可能带来损失,这些都应该考虑到投资风险当中去,同时投资前需要充分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切不可被利益蒙蔽了双眼。
供稿/曹宇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挖矿”有风险“开采”需谨慎》来源:赣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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