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河南省焦作市的赵某芳因为通过上述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月5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披露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自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赵某芳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路与工字路交叉口东北角一门面房内,对“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产品如化妆品、饮水机、玉石床垫、套锅等进行宣传代理。
赵某芳以投资5万元入会得一实名网站、成为代理商,“七上八下”拉人头的奖励制度方式,组织、拉拢多人加入富迪成为会员、购买网店,并多次组织人员到郑州、广州等地开会、参加群体活动,声称公司将要上市、股票只涨不跌、免费赠送会员股票。
赵某芳在发展下线人员以及鼓动其发展的人员继续发展下线人员过程中获取相应费用,发展人数达46人,获利20万元。
赵某芳被抓后供述,其通过朋友介绍出5万元加入富迪公司成为会员及公司的经营模式、提成返点模式,会员将钱打给富迪公司提供的账户,并没有将钱打给其,同时证实富迪公司在焦作地区的经营模式、宣传内容、代理情况。
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芳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年12月26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对赵某芳作出有罪宣判,宣判后,赵某芳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2月27日,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赵某芳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赵某芳仍不服,以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故意,在富迪公司不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前提下,其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传销、实际发展了28人,够不上犯罪标准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参与传销人员应为10级39人,原判认定46人不当,应予以更正。
赵某芳要求参加人每人投资5万元成为会员,获得购买产品和计酬、返利的资格,并虚构、夸大投资项目及盈利前景,煽动、引诱参加人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组成上下线层级关系,以发展人员的投资数额为依据,获取奖金和返利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富迪公司的经营模式合法与否,不影响上诉人传销行为的认定。上诉人虽声称自己是在按富迪公司的经营模式发展下级代理商,但无论是要求投资人缴纳5万元入门费,还是招募下线,其实质上已经更改了富迪公司宣称的经营模式,不仅擅自提高了代理商的入门金额标准,而且规避每人名下最多只能有两个下级代理的两层的规定,遵循谁介绍的就是谁的下线的原则,将自己及下级代理多发展的人员统一按“一个上线、两个下线”的模式分配,形成了实际上的多层模式。
赵某芳除积极宣传外,还在其店里接受参加人款项,帮助参加人注册成为代理商,安排上下线,组织开会、培训等,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和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均起到了关键作用。赵艳芳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了赵某芳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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