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2018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安某在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服务器运维管理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维护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搜索服务器的工作便利,超越权限,以技术手段在该公司服务器上部署“挖矿”程序,通过占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获取虚拟货币,并将一部分虚拟货币出售获利10万元。
2、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发现155台服务器上存在挖矿程序,行为人通过账号“anbang”操作服务器,并在特定时间段内多次部署挖矿脚本。该公司聘请北京耐特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应急服务,并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2.7万元。之后,该公司委托秦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3、调查发现,被告人安某通过账号“anbang”编译了挖矿程序,并利用工作便利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多次登录并批量在多台公司内部服务器上部署挖矿程序。
4、经勘验发现,被告人安某的计算机内存在虚拟货币交易。被告人对此认可。
5、被告人安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作案过程,并退缴人民币11.1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安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
【管理提示】1、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计算机安全管理,禁止员工使用公司服务器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2、高科技技术企业应从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禁止行为,对员工进行教育和管理。
【劳动者提示】1、劳动者应遵守法律法规,禁止通过非法手段操控他人电脑或公司服务器,否则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2、劳动者应规范行为,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悔恨终身。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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