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猛通过他妻子徐某的介绍,加入了位于新建区的1040传销组织,该组织的老总是何某强。李某猛先后发展了多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为新加入的人员进行讲课和洗脑。从2019年11月起,他担任了传销组织的能力总管,负责对传销人员进行讲课和培训。到了2020年5月,他担任了传销组织的大总管,负责传销团队的日常运作,安排传销成员的邀约、打款、讲课洗脑活动,以及与其他5个传销团队之间的交流互动。他还向直接的老总姬闯汇报团队的工作情况。
经调查,现已查明李某猛所在的传销体系共有50-60人,他本人发展的下线人员有12人,并非法获利1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猛与他人共同加入了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非法传销组织(又称1040工程),通过购买份额的方式,以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且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诱导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他在该组织中担任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角色,他的行为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
根据李某猛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猛犯有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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