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明,2018年以来,以曹某颂和熊某清为首要分子,王某湖、莫某凯、罗某克等为骨干成员,潘某珍、邓某武、许某德、卢某立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以龙岩市新罗区多处出租房为据点,组织传销活动,并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和通讯工具诱骗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并从全国各地将不特定人员骗至龙岩市新罗区的传销窝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认定,被告人曹某颂为首要分子,王某湖、罗某克、莫某凯为骨干成员,潘某珍、邓某武、许某德、卢某立为一般成员的传销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他们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曹某颂、王某湖、罗某克、莫某凯通过虚构商品,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发展层级关系,以发展人数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内部有三十人以上参与传销活动,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这些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
被告人潘某珍、邓某武、许某德、卢某立、林某帖、陈某松、何某健、唐某华、张某帜、龙某杰通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一审判决:曹某颂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王某湖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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