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2017年2月9日,焦某某(在逃)成立精灵谷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为刘某某(另案处理)。精灵谷公司成立后,对外发布利博交易平台、矿机平台,谎称公司矿机可产生具有良好升值空间,矿机所产生的“钛克币”能够在网上流通使用。
投资公司“钛克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利博交易平台上与持有“钛克币”的卖家自由交易;二是通过推荐人租赁精灵谷公司生产的矿机,由矿机通过运算方式随机挖币。
租赁矿机必须由已租赁矿机的上线进行推荐,推荐成功后上线可收取新租机人租赁费用的10%每名推荐人矿机下仅能挂靠两台新租赁的矿机,二级挂满两台矿机后,除分别收取两台矿机租赁费用10%的直推奖励外,还可收取两台矿机中型号较低的一台矿机租赁费用的10%作为对碰奖励。
推荐人矿机下挂靠的第三级之后的矿机呈金字塔型分布,可收取第三级至第七级新租矿机租赁费用的1%作为见点奖励。精灵谷公司以上述老客户推荐新客户、新客户缴纳租金获得加入资格的方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金字塔型层级关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樊某系精灵谷公司“非凡系”主任,负责上述“钛克币”和矿机的宣传推广和客户发展。经审计,樊勇有下线20层,在用矿机332台,下线人数为83人。樊某及其下线83人通过利博交易平台合计转入资金7659217.12元,其中樊某以其父亲樊某某的名义转入1755265元。
原审法院认为,樊某结伙以推销矿机及“钛克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
为了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
宣判后,樊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结伙以推销矿机及“钛克币”为名,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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