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背景是这样的:2013年5月7日,吴某在淘宝网店购买了商品FXBTC的充值码,以计算出的比特币价格为5元购买了69枚比特币,支付了500元购买商品,并确认收货。该网店被标记为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官方商店。然后,吴向支付宝账户支付了19920元。2014年5月2日,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布了停止运营的公告。
吴认为,上海科技公司未在网站关闭时进行提示,导致他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淘宝未履行审计义务,导致他在网上购物平台上购买了禁止交易的商品。因此,吴认为两名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法院认为比特币但原告声称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主体是上海科技公司,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否获得网站充值码、相应的网站账户、资金是否充值成功以及是否获得了比特币份额。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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