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蒋某等人先后在南京市江宁区、栖霞区以“自愿连锁经营业”、“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等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按照累计份额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组织以团队为单位对成员进行管理,并在经理级成员中选任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经晨总管、正配、副配等作为各团队的管理层。
截至2020年5月,该组织形成了汤某某团队、姚某某团队、丁某某团队、杨某某团队、甘某某团队、曹某某团队,该六个团队之间相互交叉管理、各团队成员相互拜访、交流走动,共同组成一个传销体系,累计发展传销人员达90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中,被告人蒋某自2019年加入该组织,先后任团队自律总管、大总管、汤某某团队直总,在担任自律总管期间负责维护团队的纪律,开展各团队间的自律检查互动工作;在担任大总管、直总期间负责下辖团队的总体事务。被告人曾某某自2019年加入该组织,先后任副配、自律总管,在担任副配期间负责配合能力总管培养团队成员发展下线的能力;在担任自律总管期间负责维护团队的纪律,开展各团队间的自律检查互动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自2019年加入该组织,后担任能力总管,负责安排各类培训,提升团队成员的“连锁经营”业务能力。被告人吴某某自2019年加入该组织,先后担任经晨总管、正配,在担任经晨总管期间负责组织召开经晨总管,监督会议质量;在担任正配期间负责配合能力总管向组织成员授课。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蒋某、曾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曾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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