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8年起,这些被告人加入了一个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并在武汉市汉阳区有组织地开展传销活动,形成了团队和层级结构。
该传销组织以“自愿连锁经营”和“资本运作”等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活动,要求参与者以每份3800元的价格购买份额,并通过发展下线人数及购买份额来获得回报和晋升。
传销组织中设有五个层级,分别为“业务员”(购买1份及以上)、“组长”(购买3份及以上)、“主任”(购买10份及以上)、“经理”(购买65份及以上)和“老总”(购买600份及以上)。为了方便管理,组织中的高级成员还可以担任大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等职务。
其中,李某担任团队的老总,负责管理团队;陈某菁、缪某蓉、李某林等人担任团队的大总管,负责传达老总指示和协助管理团队;其他成员则分别担任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等职务。
2019年11月7日,李某邀请该组织的武汉区域负责人钟某贵来开展宣讲和职务晋升活动时,却被公安机关抓获。
汉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29名被告人以“自愿连锁经营”和“资本运作”等形式进行传销活动,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加入,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有明确的分工和有序的合作,诱骗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终,汉阳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各被告人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期从1年6个月到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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