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关于张天明等人发起的传销组织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用善心汇平台进行网络传销的活动。他们通过善心汇平台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拉人头、交纳会费等方式发展会员。注册成为会员需要通过推荐人的善心汇平台链接进行注册,并通过推荐人向平台交纳300元购买“善种子”来激活会员账号。会员注册后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如身份证、银行卡、住址等。
会员通过审核后,在善心汇平台选择赠予区域进行投资。根据选择的投资区域不同,会员可以选择赠予的金额和受赠的金额范围。系统会根据会员的选择进行匹配,在一定时间内将受赠会员的信息通知给赠予会员,并要求在24小时内打款给受赠会员。完成这个过程被称为“布施”,只有完成布施才能“受赠”。受赠的会员需要购买、使用善心币才能进行排单,等待平台匹配受赠会员的打款。
善心汇平台会继续进行匹配进入下一轮。会员每一轮的收益根据选择投资区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会员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得提成并向亲戚、同学、同事等推荐加入善心汇。他通过微信群发送善心汇的制度、运作模式、讲课视频等向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培训等。董某发展了纪某等直接下线会员,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
根据鉴定、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上诉人的供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虽然只是普通会员,但对善心汇的运作模式有明确的了解,积极向他人宣传、推介善心汇,发展下线人数众多并从中获利。他通过微信等工具对参与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对善心汇传销活动的扩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董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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