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张天明等发起的传销组织,利用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下称善心汇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通过拉人头、交纳会费方式发展会员。
2016年左右,被告人董某通过他人介绍注册成为“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后,积极向其亲戚、同学、同事等推荐加入善心汇发展成为其下线会员,并通过微信社交工具建立交流善心汇的微信群,在群内发送善心汇的制度、运作模式、讲课视频等,对其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培训等。
董某先后发展了纪某等直接下线会员,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经司法鉴定,董某系普通会员,共发展会员182名。
另外,董某在明知“善心汇”为传销组织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散布、煽动其他会员捐款,找法学专家论证“善心汇”的运营模式合法,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原审法院认为,董某利用微信群等对参与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宣传、培训、召集募捐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董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60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董某不服,提出上诉。董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董某虽参加了传销活动,但仅为普通参加者,本人也被骗30万元,无组织、领导行为,且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后,虽然系普通会员,在此期间也投入部分资金,但其主观上明知善心汇的运作模式,客观上积极向他人宣传、推介善心汇,发展下线人数众多并从中获取利益,且通过微信等网上即时通讯工具对参与人员进行管理、培训等,对善心汇传销活动不断扩展、蔓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原判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系从犯正确。
8月20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董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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