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齐丰文化公司从2017年7月开始,以经营“美带”品牌系列化妆品为名发展加盟商,发展加盟商的模式是以黄杰和邓博翔两条线共发展加盟商有上下线三级四层,涉嫌从事传销活动。齐丰文化公司发展加盟商上下线三级四层被发展人员是157人,齐丰文化公司收取被发展人员加盟费的违法所得总计为754059.64元。综上所述,当事人以经营“美带”品牌系列化妆品为名发展加盟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美带”品牌系列化妆品的方式交纳加盟费,牟取更多利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传销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4059.64元;2.处罚款600000元。罚没款合计1354059.64元。
实缴资金为0元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齐丰文化公司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为谭晚喜。齐丰文化公司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培训、多元化投资等位一体的大型企业。旗下“美带”品牌曾入围中国优选品牌。
这样一家有实力的公司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人民币,但通过企查查了解到,齐丰文化公司自15年成立股东由两名扩充至十名,五年年报显示实缴资金皆为0元。
图片来源:企查查
齐丰文化公司在2017年因广告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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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广州齐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情况如下:1、2017年1月,当事人委托广州市黄埔区江美印刷厂印制本公司宣传册《把美带回家》,对外派发用于本公司广告宣传。共印刷1500本,已派发1000本。其中有“自带拥有十万级GMP无菌化妆品生产车间,严格按照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生产”和“美带与欧美、韩国等国际领先的科研实验室达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引进国际前沿技术、配方与原料,自身拥有十万级GMP无菌化妆品生产车间,严格按照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生产。”的宣传语句。经查明,当事人实缴资本为零,没有上述工厂为公司资产,这样对外宣传目的是使人觉得公司有实力。以上广告费用2475元。2、从2015年12月开始,当事人在本公司网站上对外宣传“美带的品牌起源,可追溯到2004年”。实际上,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使人认为公司存在时间长、有实力,对外作了以上宣传。从2015年12月开始,当事人还在本公司网站上在没有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为了吸引顾客,进行“美带三分钟祛眼袋,一抹立现”、“美国技术配方”和“美带与欧美、韩国等国际领先的科研实验室达成良好的合作关系”的广告宣传。广告费用7028元。综上,当事人广州齐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合计广告费用为9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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