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显示,李某和彭某某是同事并住在同一栋楼里。2018年3月左右,彭某某劝说李某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声称该项目风险低、回报率高、稳定盈利,每个基数为3.5万元。
2018年4月4日,李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彭某某7000元,用于在“MFC理财游戏”平台开户并成为彭某某的下线。从同年4月11日到同年11月3日,李某又通过支付宝先后转账10.44万元给彭某某,用于升级“MFC”账户,并获得了6个五星级粉丝球。
2018年8月22日,李某和彭某某劝说张某某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当天张某某给了彭某某3.5万元现金,为其开立“MFC理财游戏”平台账号。之后,李某和彭某某分别退还给张某某2.1万元和9000元。
2018年11月5日,李某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彭某思3.5万元,为其丈夫肖某开立“MFC理财游戏”平台账户,并成为李某的下线。
芙蓉区人民法院还查明,李某成为彭某某的下线后,彭某某获得了相应的奖励金。彭某某只支付给了李某1.2万元,之后没有获得任何投资收益。
根据“MFC”的理财游戏规则,会员通过买卖虚拟币“易物点”来盈利,一年后的利润可以达到投资额的两倍以上。参加者必须支付以7为倍数的不同档位的会员费(如700元、1400元、3500元等),才能加入该平台。每个会员可以拥有无数个账号,每个账号下面有两个会员账号,形成层级。奖金和返利的结算依据是发展下线的人数。
不论哪种投资方式,回馈积分为M币,M币可以变现为投资者的最终目的。实质上,这是通过发展下线来持续推高“GRC”(易物点)的价格。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将此行为定性为传销活动。
经过审理,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和彭某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根据李某通过转账和当场交付现金给彭某某的行为,以及彭某某在投资平台为李某开设账户、购买易物点的行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彭某某对其承诺了无风险投资。然而,这种保底承诺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因此是无效的约定。
同时,彭某某将李某的投资理财款放入“MFC理财平台”,通过发展下线来推高“GRC”价格,这属于非法投资行为。李某应当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有合理的认知,并因自身投资风险评估不足导致资金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
彭某某也没有谨慎地考察和评估投资的公司和平台,也没有尽到对委托人李某就投资风险进行告知的义务,同时在李某的投资行为中获得了利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涉案的资金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因退还给张某某2.1万元,所以将张某某投资的3.5万元归入自己的资金损失中,法院不予认可。根据MFC理财游戏规则,李某只有通过发展下线才能取出部分本金。经过核减彭某某已返还的1.2万元后,剩余的13.44万元可认定为李某的资金损失。
芙蓉区人民法院于3月31日裁定,李某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彭某某承担60%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彭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返还给李某80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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