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条文作出了重大修改,这对这两项犯罪的定罪量刑产生了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情况,最高法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相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据介绍,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共有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罚金数额标准,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以及单位犯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新增了针对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的规定。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打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此外,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积极退赃退赔情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如果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并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编辑:刘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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