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决定的修改和完善,有助于解决新问题,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根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此次重点修改和完善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对于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还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
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并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在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方面,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这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还明确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并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如果退赃退赔,可以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
这一决定紧跟市场变化,通过多个方面的创新有助于减少争议。律师们认为,这一决定的修改意味着对目前相关罪名适用情况和案件背景进行了综合考虑,为办案机关和审判机构提供了指导意见。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形式多样,需要与市场热点相衔接。近年来,虚拟货币、矿机、算力等成为案件中使用的犯罪工具,与市场概念密切相关。这类犯罪具有受害人广泛、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司法及监管部门近年来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
律师认为,某些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件在定性时常存在争议,即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争议。同时,被害人的损失常常难以挽回,犯罪嫌疑人自愿退赔的比例较低。修订后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并明确了对于主动退还吸收资金以减少被害人损失的犯罪嫌疑人给予轻判或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形。这有利于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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