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7月,闫某(已另案处理)来到高平市,向杨某某介绍“合益鑫”平台的运作模式后发展杨某某为会员,并在高平租赁民房为“合益鑫”高平工作室的办公地点,由杨某某负责高平工作室的工作。同年8月,闫某和杨某某介绍秦某加入“合益鑫”平台,成为组织成员。后因秦某工作能力较强,由秦某和杨某某共同负责高平工作室的工作,为新成员讲课并发展会员。截至案发,“合益鑫”组织共计在高平地区发展会员550余人,涉及资金19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秦某加入“合益鑫”组织后,积极参与该组织,并对组织进行宣传管理,发展会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杨某某与秦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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