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自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春和黄某标在传销人员的介绍和推荐下,加入了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通过宣传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来鼓励他人交纳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传销组织。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上下线传销网络的层级关系。
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交纳3300元至50800元不等的费用以购买份额并获得加入资格。每个身份证最多可以申购21份。并且根据参加人员以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将参加人员进行了五个不同级别的分层排位。低级别的人晋升为高级别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根据该传销组织的规则,参加者和其下线的申购份额来划分参加人员的级别,其中,1-2份为业务员级别,3-9份为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为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为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为老总级别。
2016年夏天,被告人周某春在缪某珍的介绍和推荐下,加入了南宁市的传销组织。之后,他通过黄某标等人发展了一些直接下线成员。随着下线人数和份额的增加,被告人周某春于2018年4月达到了老总级别,开始履行老总的职责。他的下线传销人员中,黄某标等人也已经达到了老总级别。
2016年6、7月份,被告人黄某标在传销人员周某春的邀请下,加入了南宁市的传销组织,并安排在周某春的下线。之后,他发展了一些直接下线成员,如田某英等人。随着下线人数和份额的增加,被告人黄某标于2018年7月达到了老总级别,并开始履行老总的职责,管理下线人员。
经查明,被告人周某春和黄某标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传销活动,用来收取传销人员的申购款和发放提成等交易金额与该传销组织购买的份额款相互关联且相互吻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春和黄某标以参与“自愿连锁经营”活动为名,并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同时,他们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这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被告人周某春和黄某标的行为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春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黄某标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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